2020年12月26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:“引诱、教唆、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、国际重大体育竞赛,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“组织、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、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
1989年
我国提出“严令禁止、严格检查、严肃处理”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,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取得国际认证检测资格。
1998年
我国颁布《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(暂行)》。
1992年
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成立。
2004年
国务院颁布《反兴奋剂条例》。
2007年
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研究中心正式成立。
2015年
我国颁布《反兴奋剂管理办法》及《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》。
2019年
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审理走私、非法经营、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并于2020年1月实施,为依法打击走私、非法经营、非法使用兴奋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。
2020年1月1日
第一次以司法解释明确兴奋剂入刑的《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》正式生效。
2020年12月
第一次以刑法规定兴奋剂入刑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通过。
2021年1月7日
国家体育总局、商务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《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》,强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2021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、销售、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