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审批:《竞赛管理办法》要求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,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。并向体育部门提交体育竞赛申请表、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、体育竞赛规程、组织实施方案、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、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7份材料。《赛事管理办法》则规定:单位、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。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。
鼓励社会力量办赛:相比过去,《赛事管理办法》明确提出了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、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,鼓励单位、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。”
处罚: 《赛事管理办法》明确:“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规定的,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相比《竞赛管理办法》,《赛事管理办法》将罚款金额进行了统一,并有所下降。
体育部门指导服务:《赛事管理办法》要求,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、受理咨询等方式,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、安全保卫、风险管理、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,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、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。《赛事管理办法》加大了对赛事的事前、事中和事后监督,并加强了体育行政部门的服务力度,体现了“放管服”改革在体育领域的延伸。
黑名单制度:《赛事管理办法》明确: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建立失信名单制度,对举办体育赛事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、个人,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。”省内赛事黑名单制度尚属首例,黑名单将依托浙江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,对遭受处罚的赛事主体采取行业禁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