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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“自甘风险”条款厘清担责难题
校园体育活动如何“松绑”有法可依
2020-06-12 05:01:58 来源:体坛报 记者 朱郑远

  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,受了伤,学校该不该担责?怎么担责?这些纠纷十分常见,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判定难度较大。今年全国两会上颁布的《民法典》“自甘风险”条款,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,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。同时,戳中校园体育“痛点”,引发热议。

  基层校园体育工作长期面临着一个问题: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,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“受伤”。有时候,即便学校没有责任,为了息事宁人、花钱买平安,也不得不承担一些“人道主义补偿”。这种“伤不起”现象,已经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“绊脚石”。

  那么,“自甘风险”条款能否为校园体育打开一个新局面?在我省乃至国内众多法学专家看来,此次《民法典》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、“自甘风险”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,传递出一种法治理念:体育活动有些伤害是不可避免的,也不能够苛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去承担更重的责任义务,这种活动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。这一法治理念体现了时代进步,契合公平公正的法律本义,即判定是非对错、责任承担,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。

  “有利于群众体育、竞技体育相关赛事、活动的开展,但是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。破解校园体育难题还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。”北京思诚(杭州)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和平表示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立法体例和逻辑结构可见,自甘风险条款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免责情形,其免责主体是其他参加者,而非活动组织者,比如学校。因此,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,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。“例如,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要视不同情况来区分是否为教学安排,比如对于体育课,应认定为教学安排;对于自愿报名的学校运动会或课后自由体育活动等,可以视为自愿参加,而不是教学安排。”

  “除了是否自愿的因素,还需要注意学生的年龄分段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学校的这个安全保障和教育管理职责的义务,程度是不一样的。”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秋佳补充道,不能一概而论的将“自甘风险”条款视作从法律层面为校园文体活动“松绑”,但其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。

  事实上,为规避运动风险,一些学校只好简化体育课,减少运动量。长远来看,这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也实非家长所愿。“我们的体育课基本上是篮球、足球、乒乓球、羽毛球等运动课程,下午课外活动不组织统一活动,有少部分学生自己去跑步、打篮球,其他学生都在教室里学习。”金华的一位体育老师告诉记者。

  杭州下沙中学作为我省体教融合发展的排头兵,对于运动安全也十分重视。“目前,我们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等方面入手,硬件是确保场地、配套设施的安全性,软件则是加强体育教师与学生的防范意识,从源头出发促使孩子们‘动’起来。”校长江志民说道,在暑期学校也将针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研讨。

  

标签:校园体育;体育课;自甘风险;法典;风险;学校;条款;孩子;体育事业发展;教学安排 编辑:陈海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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